原告刘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委托代理人吴杰,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国安诉被告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因被告唐某已将房屋返还,原告刘国安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安撤回对被告唐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国安负担。
审判长 张艳
审判员 刘忠红
审判员 张骞
书记员: 李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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