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国娟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石油公司机械厂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刘国娟诉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600元及利息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段某某由于个人原因,先后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6600元,并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6月30日号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欠条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以办工作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26600元,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号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6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按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3591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国娟欠款本金266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591元,总计30191元;
二、驳回原告刘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公告费用7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志勇
人民陪审员 潘淑霞
人民陪审员 张德海

书记员: 孙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