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黄石市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和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和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和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刘某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田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