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黄石市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和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和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和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刘某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田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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