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占
候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候文学
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占,农民。
委托代理人候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文学,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占诉被告候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占的委托代理人候占林、被告候文学的委托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占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截止到2014年5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174元至今未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在2014年6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每日按银行同期利息4倍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4174元及违约金33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候文学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任何款项,庭前原告提交的欠条并非被告书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刘某占现金24174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柒拾肆元。还款日2014年6月1日前还清。到期不能偿还每日按银行同期利息4倍支付违约金。如发生纠纷由河间法院仲裁,黄骅市羊二庄闵庄子,欠款人候文学,2014年5月17日”。该欠条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有异议,1、欠条空白处填写的文字分别有圆珠笔和碳素笔书写而成,并非同一时间形成。2、欠条表述的内容与日常欠条不一致。3、欠条中关于管辖约定、年月日与其他打印内容明显不同,可以看出欠条并非一次形成,所以该欠条不能真实反映双方的欠款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前经被告候文学申请,由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依法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进行文字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原、被告对以上鉴定结果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意见书仅证明“黄骅市羊二庄闵庄子及候文学”系被告书写,而非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被告书写,因为原、被告已经长达两年没有见面,不存在对账的情况,同时结合欠条内容,该欠条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原告应就欠条形成过程进行说明。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有效,具有证据效力,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虽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同时被告对该欠条的司法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庭审查明,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为借贷关系,但结合本案的查明情况,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属买卖合同调整范畴,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24174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货款及给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按本院查明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及双方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为5801.7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以上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文学偿还原告刘某占货款2417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3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候文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庭审查明,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为借贷关系,但结合本案的查明情况,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属买卖合同调整范畴,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24174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货款及给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按本院查明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及双方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为5801.7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以上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文学偿还原告刘某占货款2417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3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候文学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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