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改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尤章印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丁 伟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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