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兴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张某三
原告刘国兴。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三。
原告刘国兴与被告张某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兴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审判员:王东来
审判员:王占良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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