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兴(系死者刘金涛之父)。
原告潜继英(系死者刘金涛之母)。
原告黄某(系死者刘金涛之妻)。
原告刘某某(系死者刘金涛之子)。
原告肖某某(系死者刘金涛岳母)。
委托代理人刘国成(系死者刘金涛叔叔,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五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五原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郭某某(系王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代理被告王某、郭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虎(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某、刘某某、肖某某诉被告徐某、王某、郭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将被告徐某涉嫌交通肇事被钟祥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须以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待本案中止审理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
审判员 徐先金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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