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兴(系刘金涛之父)。
原告潜继英(系刘金涛之母)。
原告黄某(系刘金涛之妻)。
原告刘某某(系刘金涛之子)。
原告肖某某(系刘金涛岳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国成。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郭某某(系王某之夫)。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某、刘某某、肖某某诉被告徐某、王某、郭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徐某肇事时驾驶的鄂HJL599号普通小客车,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徐某肇事时驾驶的鄂HJL599号普通小客车就地扣押于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先金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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