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杨宏飞(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
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
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杨志义
王国华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杨宏飞,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大厂镇二村养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18000002339。
法定代表人杨志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志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华安路通顺里,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志义、王国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宏飞、杨赢,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长江,第三人杨志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康长江、第三人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5月18日,其与第三人杨志义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0000元,其出资3300000元,持有被告30%的股权,第三人杨志义出资7700000元,持有被告70%的股权。
由于近两年被告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自2014年开始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另外,公司连续多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散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辩称,其确实连续两年没有进行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同意解散公司。
原告所述出资及公司财产与事实不符。
除工商登记的两名股东外,公司还有一名股东王国华。
2013年2月5日,公司全体股东(原告、第三人杨志义及王国华)达成协议后决定解散公司,当时是原告不同意,并非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原因。
第三人杨志义辩称,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意见一致。
第三人王国华辩称,2013年后公司停业经营,同意解散公司。
原告所述出资与事实不符,其与第三人杨志义出资比例各为35%,公司成立后,销售经营均由原告经手,利润进行了分配。
本院认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某、杨志义,但根据杨志义提交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刘某某、杨志义及王国华。
原告作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超过10%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业,且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故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应予解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某、杨志义,但根据杨志义提交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刘某某、杨志义及王国华。
原告作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超过10%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业,且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故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应予解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圣源肉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建国
审判员:霍建峰
审判员: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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