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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宏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一麻多精密机械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肖慧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宏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一麻多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华、肖慧萍、上海宏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一麻多精密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因四被告实际居住地及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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