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赞皇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地址:赞皇县太行东路496号。
负责人:刘增国。
委托代理人杜贵强,该单位职员。
被告赞皇县宝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土门乡土门村东河滩。
法定代表人:王二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群校,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赞皇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赞皇县宝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法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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