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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四喜与刘进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四喜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刘进京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四喜,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京,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喜诉被告刘进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四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四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四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四喜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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