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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
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
负责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
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经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于2009年12月31日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按《借款协议》于2012年1月12日部分履行借款合同偿还刘某某128815元借款。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未能依约偿还剩余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由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给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妥。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3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于2009年12月31日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按《借款协议》于2012年1月12日部分履行借款合同偿还刘某某128815元借款。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未能依约偿还剩余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由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给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妥。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3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负担。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刘双全
审判员:潘小双

书记员:王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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