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渭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51,843.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51,84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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