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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爱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北豆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喜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新、任大龙,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北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某镇北豆村。
法定代表人:闫增吉,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喜爱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镇北豆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喜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喜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义

书记员: 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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