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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李海龙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李海龙,男,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娜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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