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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槐光、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
负责人李青,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保财险人民路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海燕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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