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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住涞源县。被告涞源县水泥厂。地址涞源县。法定代表人聂占印,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涞源县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继江
书记员: 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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