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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涞源县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涞源县水泥厂。地址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聂占印,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涞源县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继江

书记员: 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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