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郑某某
原告:刘某某
授权委托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德玉
书记员:贾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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