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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全胜、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全胜,男,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全胜、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为67元、保全费153元,均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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