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和平。
原告孙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章朝,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337-x。
法定代表人赵钱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钱平,居民。
被告洪玉霞,居民。
被告赵虹,居民。
被告艾波。
委托代理人叶桢、叶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孙某某与被告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赵钱平、洪玉霞、赵虹、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孙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和平、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1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和平、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高洪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书记员: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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