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魏僧寨西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魏僧寨西村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秀东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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