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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