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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绍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赵绍鉴退伙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静

书记员: 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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