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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煜婷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汤家银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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