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煜婷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汤家银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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