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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陈杰明。

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书记员: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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