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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湖北金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金城街23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金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先平

书记员:XX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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