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R地块奥林花园商网。
法定代表人:王斌。
申请人刘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以申请人刘某及案外人王建高的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5栋1单元6层1室的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沌龙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某与案外人王建高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3号滨江•怡畅园5栋1单元6层1室(武房权证阳字第××号)。
申请人刘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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