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水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同(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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