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大同(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水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同(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庄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