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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代会杰
刘某某
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刘某某,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代会杰,个体业主,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会杰、被告刘某某的代理人王世鑫、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久拖不还有悖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单独偿还借款60000元与法相悖,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久拖不还有悖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单独偿还借款60000元与法相悖,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唐东
审判员:宋合龄
审判员:王景昌

书记员: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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