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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梁某某、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董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东新村东场路北6排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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