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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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