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前
孙焕臣(杜蒙县司法局泰康法律事务所)
王家良
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
陈某
王庆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向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焕臣,杜蒙县司法局泰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炳清,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向前因与被上诉人王家良、王庆元、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胡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向前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房屋装修所存在的隐患负有责任。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的成因为:卫生间顶棚采用可燃材料装修,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卫生间顶棚内连接浴霸的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据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刘向前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此起火灾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某(即房屋承租方)使用浴霸不当,引燃浴霸所附着的可燃材料造成的,故上诉人刘向前与被上诉人陈某对此起火灾给被上诉人王家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上诉人刘向前与被上诉人王家良仅就被上诉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的损失达成协议,对被上诉人王家良的营业损失并未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王家良的营业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且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邮寄送达费296元,由上诉人刘向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向前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房屋装修所存在的隐患负有责任。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的成因为:卫生间顶棚采用可燃材料装修,浴霸直接固定在可燃材料上;卫生间顶棚内连接浴霸的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据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刘向前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此起火灾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某(即房屋承租方)使用浴霸不当,引燃浴霸所附着的可燃材料造成的,故上诉人刘向前与被上诉人陈某对此起火灾给被上诉人王家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上诉人刘向前与被上诉人王家良仅就被上诉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的损失达成协议,对被上诉人王家良的营业损失并未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王家良的营业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且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邮寄送达费296元,由上诉人刘向前负担。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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