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茶庵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庵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莎,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波,该镇干部。
被告赤壁市润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茶庵镇政府、润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事实不符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法庭调查的事实不一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昊飞
书记员: ?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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