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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许江涛(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晏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宏。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春

书记员:刘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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