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耿伟涛、耿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光亚 人民陪审员 王培义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书记员: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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