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兴
王文学(河北泊头鼓楼法律服务所)
史树利
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王文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王晓帆
原告刘同兴,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泊头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树利,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斗,男,1964年5月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帆,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同兴与被告史树利、王文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沧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史树利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文斗、被告财险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车辆损失17429元,出示的4S店维修单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曾专门去4S店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与原告陈述无异。因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原告应承担自己车辆损失的70%,又因原告车辆投保有车损险,故车辆损失的70%应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即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12200元,在此次事故中,王文斗承担次要责任,王文斗以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的25%为宜,即4357元;本案中史树利因未按分道通行,交警队认定其承担相应损失后果的次要责任,该相应损失亦应包括刘同兴的车辆损失,史树利以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的5%为宜,即872元;被告史树利、王文斗主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财险沧州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200元。
二、王文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357元。
三、史树利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72元。
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213元,王文斗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车辆损失17429元,出示的4S店维修单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曾专门去4S店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与原告陈述无异。因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原告应承担自己车辆损失的70%,又因原告车辆投保有车损险,故车辆损失的70%应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即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12200元,在此次事故中,王文斗承担次要责任,王文斗以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的25%为宜,即4357元;本案中史树利因未按分道通行,交警队认定其承担相应损失后果的次要责任,该相应损失亦应包括刘同兴的车辆损失,史树利以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的5%为宜,即872元;被告史树利、王文斗主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财险沧州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200元。
二、王文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357元。
三、史树利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72元。
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财险沧州公司承担213元,王文斗承担50元。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审判员:王军胜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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