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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3月29日21时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望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下叔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逃逸,经查证冀F×××××号小型轿车实际登记号牌为冀F×××××号,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063120170329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
三、财产损失费: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经评估损失金额为9,027元,公估费为2,000元。原告提交了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意见书、公估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当庭主张1,102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六、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实际登记号牌为冀F×××××号轿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经评估损失金额为9,027元,公估费为2,000元,合计11,027元。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有过错,故被告刘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公估费等财产损失11,027元,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公估费等财产损失11,0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67元(已交纳),被告刘某某负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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