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代理人:李洪艳,系李志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李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李志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李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李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李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唐榕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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