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吉安,男,生于1949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汉高,男,生于1986年2月13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安诉被告武汉华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汉高、黄辉、田军、罗国乔、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焦汉高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中的存款(以15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吉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焦汉高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中的存款(以15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书记员: 韩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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