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合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
被告:贾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江、徐某某与被告贾春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江、徐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合江、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合江、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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