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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1974年12月21日,农民。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承揽了南水北调工程武邑县韩庄镇境内工程的承建工作,并将部分支模板的工程承包给原告,2016年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原告所建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证明一份。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48000元,原告已经支取63000元,剩余85000元至今未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乔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85000元。
二、本次诉讼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给予确认。


审判员  苏富军

书记员:孙才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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