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号。
负责人田冬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秀荣
书记员: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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