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孙某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孙某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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