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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绍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路。
负责人:杨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毅成,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监利县桥市镇。
法定代表人:费建宏,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合,监利县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监利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市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1)鄂监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监利县供电公司在架设铁塔时,刘某某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被拆迁。桥市镇人民政府对刘某某的宅基地重新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刘某某与监利县供电公司产生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原因,原审判决未查明。若本案属于政府拆迁的遗留问题,则应当由政府解决,故本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1)鄂监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欧阳庆 审判员 陈红芳

书记员:潘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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