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立臣,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雨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立臣、被告自来水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国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125609.53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周家街付7号房屋(三间平房)所有权人。2014年开始原告房屋及周邻房屋开始出现下沉、裂缝现象,但未能发现原因。2016年6月,原告及邻居发现上述管道有向地表渗水现象,后被告将管道挖开,发现管道多处爆裂,途径原告房屋的管道有两处跑水点。原告及周邻方知系因被告管道多年跑水导致房屋下沉。原告及周邻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对原告房屋受损与自来水管道破裂的关系这一事实认可,但不认可全部责任都是自来水公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周家街南上坡三间自建平房房屋所有权人。2014年开始,居住在上述片区村民反映水压开始下降直至最后停水。2016年6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壁、房顶等多处开裂,且房屋明显沉降后,被告自来水公司来人修复。自来水管道位于原告房屋东侧1米左右为南北走向,跑水点有两处,一处在南面距房屋约7米,一处在北面距离房屋约2米。2018年5月22日,原告刘某某申请对房屋受损与被告自来水公司管道破裂跑水浸泡原告房屋地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房屋重置价格或修复价格进行鉴定。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8年11月27日,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周家街付7号房屋下沉与被告自来水管道破裂存在因果关系,房屋修复费用为125609.5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自来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跑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赔偿数额应为修复费用125609.53元。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系录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名录的专业机构,故本院对被告主张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参与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的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委托唐山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重置或修复方案,但原告申请鉴定的房屋重置或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系由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修复费用125609.53元。
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计1406元,鉴定费33000元,由被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毅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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