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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望都县蓝某第二幼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蓝某第二幼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鑫达园小区11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理人刘雪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望都县鑫达园小区11号楼3单元602室,系原告刘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蓝某第二幼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红静,女,该幼某某园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百花西路10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望都县蓝某第二幼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望都县蓝某第二幼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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