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国土资源局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何红萍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首市建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霄,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何红萍,1971年7月28日,市国税局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何红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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