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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靳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春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靳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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