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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春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靳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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