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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
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明、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现已注销)个体经营者,2006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空车配货运输风险抵押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作为协议运输单位之一,为被告运输货物,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货运风险抵押金,在运输被告货物中作为抵押使用,并约定如原告运输被告货物过程中没有出现事故损失,在原、被告双方解除货运关系时,被告将此款全部退还给原告。原告于2006年3月1日向被告交纳了抵押金,被告出具了收据。双方履行了运输合同,直到2018年12月被告停产没有货物可供发运,原告向被告索要抵押金,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告知原告暂时无法退款,并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往来账项询证函,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运输保证金10万元,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的运输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当将运输抵押金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系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个体工商户,2019年4月4日注销)经营者。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与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签订了空车配货运输风险抵押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同意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为被告的协议运输单位之一,为被告运输货物,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同意向被告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货运风险抵押金,被告保证将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支付的风险抵押金作为专款,不得挪用,如运输过程没有出现事故损失,在双方解除货运关系时,被告将抵押金全额退还。协议签订后,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货运风险抵押金,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出具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份。后双方履行该协议至2018年末,由于被告不再生产,无货可运,双方协商解除了该协议。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
牡丹江市卫兵配货站运费保证金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注销信息、空车配货运输风险抵押协议书(复印件)、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往来账项询证函各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内容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空车配货运输风险抵押协议书中约定,运输货物没有出现过事故损失,在双方解除货运关系时,被告应将抵押金全额退还。原、被告于2018年年末协商解除了空车配货运输风险抵押协议书,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了往来账项询证函认可尚欠10万元运费保证金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协议书已经解除,但不影响该协议书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被告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退还原告10万元货运风险抵押金。
综上,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刘某某货运风险抵押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货运风险抵押金10万元。
如果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
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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